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243 证券简称:华南石化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批批准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二)和(三)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照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