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鑫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玉鑫环保资讯
2018-08-17 17: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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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7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16日第一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山东玉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告。

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或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在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履行相应程序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挂牌后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文件披露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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