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871236 证券简称:ST 新元太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王怡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占平、冀茂奇、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游成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游成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 30 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向新元太公
司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800 万元,用于新元太公司一期技改及二期工程,投资期限12 个月,投资收益率年化 10%,以原告款项汇出之日至新元太公司偿还款项汇入原告账户之日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由新元太公司按半年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日为划款日后第 180 天,剩余投资收益应于投资款到期日或实际还款之日一并支付,如新元太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偿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则按每日万分之八的投资收益进行罚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游成海作为新元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就新元太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投资款 800 万元及相关投资收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游成海与原告签订《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新元太公司 600 万股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随后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16 年 12 月 14 日,原告通过华夏银行太原滨河西路支行向被告新元太公
司支付了 800 万元,但新元太公司未按《投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仅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和 12 月 12 日支付投资收益 40 万元,合计支付投资收益 80 万
元。
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新元太公司、游成海签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
(一),约定新元太公司、游成海应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前偿还 800 万元投资款
及投资收益。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投资款总额20%的违约金,投资收益、罚息的计算方式继续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
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新元太公司仍未履约定的义务,仅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支付投资收益 40 万元,后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支付投资款 50 万元、2018 年
10 月 31 日支付投资款 10 万元。2018 年 11 月,原告与新元太公司、游成海签订
《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经三方确认,截止《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
签订日,新元太公司尚未支付 740 万元投资款及从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计算的投
资收益。
基于以上事实,三方协议约定,新元太公司及游成海应于 2018 年 11 月、12
月每月偿还本金 30 万元,2019 年 1 月至 8 月每月偿还本金 55 万元,2019 年 9
月-12 月每月偿还本金 60 万元,投资收益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如发生违约则从
2018 年 6 月 13 日开始以日息万分之八计算罚息,并根据《投资协议》及《投资
协议补充协议》(一)的内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自《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签订至今,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经原告多番催要仅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支付投资款 1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0 日支付投资款 5 万元、2019
年 4 月 1 日支付投资款 2 万元、2018 年 9 月 4 日支付投资款 3 万元。其余款项
均未能偿还。综上,被告新元太公司、游成海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新元太公司应立即向原告偿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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