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871236 证券简称:ST 新元太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魏先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保华、王茜、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游成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游成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范晋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4、姓名或名称:游江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游江海、无
5、姓名或名称:牛瑞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涉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游江海、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签订《纾困扶持资金协议》,约定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原告借款金额不超过 47,000,000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借
款期限 12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借款期内利率按年
利率为 15%计算,如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年利率 20%。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向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借款 46,474,000 元。
为保障实现债权,原告与被告游成海、范晋玲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游成海、范晋玲为涉案《纾困扶持资金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原告与被告游江海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游江海为涉案《纾困扶持资金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牛瑞丽作为游江海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2019 年 1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游成海、范晋玲、游江海、牛瑞丽签订《股
票质押合同》,约定被告游成海、范晋玲、游江海对《纾困扶持资金协议》项下债务以各自持有的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未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
借款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被告游成海、范晋玲、游江海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46,474,000 元及借款期内利息 6,971,100 元(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 起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止,以年利率 15%计算),截止 2020 年 8 月 27 日复利为 644,588 元(以
借款期内利息 6,971,100 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止,
以年利率 15%计算), 截止 2020 年 8 月 27 日罚息为 4,411,846 元(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 起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止,以年利率 15. 4%计算),以上共计 58,501,534
元;
2、判令被告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原告支付逾期复利,以借
期内利息 6,971,1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15%的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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