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3
证券代码:871230 证券简称:熊猫文旅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熊猫文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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