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9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富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零一七年二月
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富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7年2月27日下发的《关于湖北富升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湖北富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升智装”、“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拟挂牌公司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反馈意见回复财务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与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关于王欣、聂春林所投诉张全林持有公司股权事项,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张全林所持有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事项,股权是否明晰,并发表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共有38名股东,其中机构股东共有6名,自然人股东32名,张全林系公司登记的自然人股东之一,王欣、聂春林均不属于公司登记的股东。
主办券商连同律师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5日对张全林、王欣、
聂春林访谈后查明,王欣、聂春林和张全林系朋友关系;王欣、聂春林没有委托张全林持有富升智装的股份,也没有委托其他人持有富升智装的股份,张全林没有接受任何人的委托持有富升智装股份;王欣、聂春林没有接受过富升智装股东的委托签署过相关文件,张全林确认《补充协议书》及《协议书》系其本人亲笔签署的;
根据主办券商及律师访谈还得知,王欣、聂春林反映情况未经股东张全林的同意或授权,王欣、聂春林因朋友张全林做生意出现资金困难,见其投资的富升智装迟迟未新三板挂牌、投资效果欠佳,便帮张全林以股权存在代持、协议非张全林签署等事由反映情况,其主要目的是给公司施压,希望公司退回张全林的投资款。
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张全林投资富升有限时支付的 102 万元投资款系通过王欣账户转入富升有限账户的,前述支付凭证上附言“张全林富升锻压股权认购款”;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2015]京会兴鄂分验字第57000013号《验资报告》,张全林缴纳新增出资款人民币102万元,其中,认缴注册资本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72万元。另根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对王欣、张全林的访谈,以及王欣、张全林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王欣因生意往来拖欠张全林一百多万款项,张全林投资富升有限时就指定王欣向公司支付股权认购款,作为王欣归还张全林的款项。
根据王欣、聂春林分别出具的《声明》,王欣、聂春林目前没有自行持有富升智装的股权,亦未委托他人持有富升智装的股权;同时,也没有接受过富升智装股东委托签署过任何文件;并保证前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张全林出具的《承诺函》,张全林目前持有富升智装30万股份(持股比
例为 0.62%),张全林系其本人名下所持富升智装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张全林所
所持富升智装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安排,张全林亦未委托他人持有富升智装的股权;张全林所持富升智装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设置第三者权益的情形;张全林所持富升智装股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的纠纷;张全林自投资富升智装以来签署的所有文件,均系其本人自愿签署,相关文件内容已阅读且无任何异议,均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时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自愿承担违反前述承诺给富升智装、富升智装股东及第三方权利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保证前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自签署之时即对其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根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公司董事长黄煜林、董事会秘书黄诚的访谈,张全林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张全林自成为公司股东以来签署的所有文件,均系张全林自愿签署,公司不存在未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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