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5 号
关于给予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葛丹路 666 号。
江苏宏马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北五纬路葛丹路西,公司控股股东。
汤建平,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汤伟,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
经查明,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宏马”、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股票定向发行中,ST 宏马、汤建平、汤伟、江苏宏
马控股有限公司与投资方南京宁浦膜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签订了《关于江苏宏马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包含目标公司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相关承诺事项、反摊薄保护权、股权转让和出售、利润分配权、共同出售权、清算优先权、协议生效及相关约定等特殊投资条款;其中,除目标公司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外,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均涉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中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针对上述特殊投资条款签订事项,ST 宏马未能及时履行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ST 宏马参与《补充协议》签署,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
项,未能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第二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江苏宏马控股有限公司参与《补充协议》签署,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汤建平参与《补充协议》
签署,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汤伟参与《补充协议》签署,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 ST 宏马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江苏宏马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汤建平,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汤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宏马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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