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5
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
二零二零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江西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500 万元。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致力于生产绿色环保的生物化工产品,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食用酒精、无水酒精、工业酒精、药用辅料(药用酒精)、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液体二氧化碳、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玉米干全酒精糟【DDGS】、增塑剂(柠檬酸酯类、
醋酸甘油酯类)的生产、销售,危险货物运输(2 类 2 项、第 3 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二 0 二 0 年七月一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