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万通科技资讯
2017-0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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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2-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办券商”)2017年



2月9日收到贵公司对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通



科技”)挂牌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后,组织公司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逐条回复,并对《湖南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部分,已在该等文件中用楷体加粗字体标示。现将反馈意见逐条回复如下,请审阅指正。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检索了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法规,查阅相关案例,搜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历次三会决议文件、全体股东出具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及纠纷的承诺函》,《一致行动协议》,张乐贤出具的承诺函,彭红娜、张乐贤及部分管理层的访谈记录



2)事实依据



《公司法》、《民法(总则)》、《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历次三会决议文件、相关案例,全体股东出具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及纠纷的承诺函》,《一致行动协议》、张乐贤出具的承诺函、访谈记录。



3)分析过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上述法律法规,主办券商查阅了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历次三会决议文件、相关案例,全体股东出具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及纠纷的承诺函》,《一致行动协议》,并访谈彭红娜、张乐贤等股东及管理层。



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共有49名股东,其中43名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4名有限合伙股东。其中第一大股东彭红娜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3.13%的股权,通过长沙琴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51%的股份,累计持有公司13.64%的股份。张乐贤直接持有公司3.95%的股份,通过长沙琴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的股份,累计持有公司4.05%的股份。



彭红娜、张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未就共同财产签署特别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为法定共同共有。虽然二人累计持有公司17.69%的股份,彭红娜女士亦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但二人合计持股比例远低于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张乐贤先生未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仅担任公司质监部门负责人,并不负责公司主要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股东投资关系层面还是经营管理决策层面,夫妻二人均不具备决定控制地位,若不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彭红娜、张乐贤夫妻二人不能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并保持公司经营稳定,2015年1月9日,公司股东、董事长、彭红娜女士个人牵头并联合谭光祥、黄海云等28名股东经协商一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明确约定:1)提案安排,除非彭红娜所提议案,一方(含一方提名的董事以及所征集的表决权,但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拟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含公司未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东大会,下同)提案的,应于提案前通知彭红娜,并根据彭红娜的意见,以其或各方共同认可方的名义向董事会、股东会提案。2)表决安排各方应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前按照彭红娜的意见,由各方单独或者各方共同认可方进行表决。3)提名安排,除非彭红娜所提人选,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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