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71171 证券简称:金盾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 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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