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23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71171 证券简称:金盾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诉(2022)京 0101 民初
9184 号
判决书收到日期:2023 年 2 月 21 日
判决书落款日期:2023 年 2 月 20 日
作出主体:其他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类别:其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变更公司名称
涉诉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涉诉事项类别: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主要内容
(一)涉诉事实:
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与共有
商标权人上海金盾消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有第 7011982 号、第 12484023 号、
公告编号:2023-002
第 17306507 号、第 20305144 号、第 17306512 号、第 25056641 号、第 12484024
号、第 16735496 号、第 3397608 号注册商标。原告受共有人委托主张本公司
在展台布置、官网、京东店铺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金盾”、“金盾电子”标识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盾”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公司:
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2、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公司名称,不得在 公司名称中使用“金盾”;
3、在被告网站首页位置和行业报刊杂志《上海消防协会期刊》上刊登声 明以消除影响;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90 万元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 10 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
侵害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 7011982 号、第 12484023 号、第
17306507 号、第 20305144 号、第 17306512 号、第 25056641 号、第 12484024
号、第 16735496 号、第 3397608 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 使用“金盾”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0,000 元及合理支出 15,000 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00 元,由原告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2,400
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3,000 元(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公告编号:2023-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公告之判决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 本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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