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铠盾股份资讯
2022-08-29 15: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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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代码:871171 证券简称:金盾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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