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法合规性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 或 “ 主办券商 ” )为苏州隆力
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源物流” 或 “公司” )的主办券商。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待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6号》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待股计划业务
办理指南》 (以下简称 “ 《业务办理指南》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 《回购实施细则》 ” )等规定, 对东源物
流拟定向回购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就公司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的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定向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
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二)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
规定(如服务期限、 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 业绩未达标等)、 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 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 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司千 2021 年 7 月 6 日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苏州隆
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更正) 》 (公告
编号: 2021-041)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第十三章第二部分第 5 条规定,
如激励对象死亡, 公司应回购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5、 激励对象死亡的, 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后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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