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物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东源物流资讯
2022-08-31 17: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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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法合规性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 或 “ 主办券商 ” )为苏州隆力
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源物流” 或 “公司” )的主办券商。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待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6号》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待股计划业务
办理指南》 (以下简称 “ 《业务办理指南》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 《回购实施细则》 ” )等规定, 对东源物
流拟定向回购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就公司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的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定向回购股份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
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二) 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
规定(如服务期限、 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 业绩未达标等)、 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 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 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票发行方案、 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根据公司千 2021 年 7 月 6 日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苏州隆
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更正) 》 (公告
编号: 2021-041)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第十三章第二部分第 5 条规定,
如激励对象死亡, 公司应回购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5、 激励对象死亡的, 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后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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