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6
广州富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富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
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或 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
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或按对外投资协
议约定投入。 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
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
20%(含20%)时,由董事长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
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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