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8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立案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阳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章荣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阳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解生礼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42
2020 年 10 月 12 日,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联合荣大”)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了《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案情详见以上公告。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辽阳钢铁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联合荣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款人民币 694350.00 元;
2、判令被告辽阳钢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
付上述欠款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辽阳钢铁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 10 日,辽阳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是(2020)
辽 1021 民初 2818 号。
2020 年 10 月 17 日收到辽阳县人民法院《传票》,此案件于 10 月
27 日开庭。
2020 年 10 月 28 日收到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三、 调解情况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收到辽阳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27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辽 1021 民初 2818 号,经法院调
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结果:
(一)被告辽阳钢铁尚欠原告联合荣大质保金 694350.00 元,原告联合荣大同意扣除被告辽阳钢铁现场存放的 8 吨材料款 64000.00 元,
公告编号:2020-042
被告辽阳钢铁给付原告联合荣大质保金 600000.00 元(原告联合荣大
放弃货款 30350.00 元),自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2 月止每月底前
给付 150000.00 元;
(二)如被告辽阳钢铁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每一笔款项,被告辽阳钢铁则按所欠质保金 630350.00 元给付原告联合荣大;
(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 5597.00 元,被告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
前给付完毕则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催收欠款,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0-042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买卖合同;
(二)技术协议;
(三)民事起诉书;
(四)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立案短信;
(五)传票;
(六)民事调解书。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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