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 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
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全国股转公司同统筹安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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