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0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
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
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一节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
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不设副董事长,均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六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提名的候选人、单
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获得连任后,董事会应以决议形式明确其在新的任期内在
董事会所担任的职务,在此之前,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保持不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权;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事务;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应承担的责任由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适用的有
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的时间及精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否则不
应接受委任。
董事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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