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 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Allied Rongda Engineering
Material Co., Ltd.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决议。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6 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续。公司依照第二十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给职工。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6 个月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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