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2
公告编号:2019-051
证券代码:871153 证券简称:联合荣大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51
2017 年 10 月 30 日,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联合荣大”或“公司”)与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泰发”)双方签署了有关被告 2 号高炉改造施工事宜的《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对被告徐州泰发的 2 号高炉大修项目提供包工包料的浇注义务及总包价格 4806400元。双方并约定付款方式:现金结算,提货六月付合同总额的 97%并开具全额税票,余 3%质保金待工程完工正常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被告徐州泰发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施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结
束,施工验收合格。原告南京联合荣大已向被告徐州泰发按约开具全额发票,后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施工合同款被告尚欠原告 314026
元,且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18 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尚
欠金额为 314026 元且被告徐州泰发分三次付清该拖欠款项:(1)2019
年 8 月 31 日前付 10 万元;(2)2019 年 9 月 30 日前付 10 万元;(3)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余款 114026 元。但被告徐州泰发签约后再
次拒付。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徐州泰发偿付材料购销尾款人民币 314026 元;
2、判令被告徐州泰发偿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
至 2019 年 9 月 5 日约为 21196.76 元);
3、被告徐州泰发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各项诉讼费用。(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11 月 8 日,南京联合荣大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传
公告编号:2019-051
票(2019)苏 0312 民初 10766 号,应于 11 月 21 日上午 10:30 到茅
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去开庭。
2019 年 11 月 21 日,南京联合荣大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苏 0312 民初 10766 号。
三、 调解情况
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9)苏0312民初10766号,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结果:
(一)被告徐州泰发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前向原告南京联合荣大支付
质保金 114026.00 元,于 2020 年 7 月前支付剩余质保金 200000.00
元;
(二)如果任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南京联合荣大有权就全部剩余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自质保金逾期支付之日即 2018 年12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逾期未付货款314026.00 元为基数,按照 8%的年利率标准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165.00 元,保全费 2270.00 元,合计5435.00 元,由被告徐州泰发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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