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4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楼 4 层 5A13
:010-59626699&010-59626911 传真:(8610)5395522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0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
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了《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如期召开。
3、因董事长陈自建先生无法参加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共同推举董事陈自立为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46,31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9:30 开始,11:00 结束。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4、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46,3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票46,3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票46,3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46,31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46,312,500股,占出席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