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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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5: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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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144 证券简称:中工美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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