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120 证券简称:诺康医疗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深圳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诺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圳诺康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
诚信、及时公平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有无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但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职业经历及
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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