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1-10
公告编号:2018-012
证券代码:871082 证券简称:龙翔药业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下简称“承诺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
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
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
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
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
有明确的履约时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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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
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
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和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
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
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和承诺人应明确
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
司和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
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
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的,公司和承诺人应充分
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
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
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
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
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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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
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
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
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
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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