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71070 证券简称: 银商股份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北京银商融信支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合并;
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股权激励;
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一)、(二)、(三)(五)、(六)项的原因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
或者注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的本公司股份数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其中按第(三)项所收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按第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五)、(六)项规定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
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