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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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七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亚科技”或“公司”)的聘请,指派吴永全律师、郏芸芸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7年 4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22日在南京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星火路9号软件大厦A座6层南京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
室召开。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17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其中亲自出席股东2名,股东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自然人武睿思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南京安盈财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托自然人丁勤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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