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环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天和环保资讯
2024-06-20 17: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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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0


证券代码:871037 证券简称:天和环保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拟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修订后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 年内,除不
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下简称“主要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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