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工作
2019 年 7 月 11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
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共开展了十五期辅导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对辅导对象开展了关于发行上市流程、申报材料准备及审核要求等方面的培训,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
2、协助辅导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核查了公司是否已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3、核查辅导对象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资产评估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辅导对象明确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完整性的含义,并以此作为辅导对象规范经营的基础;
5、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6、督促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
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7、在对辅导对象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问题,并要求辅导对象的管理层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个人意见,辅导对象也配合本公司积极实施整改工作;
8、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9、对辅导对象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辅导对象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二)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辅导期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上海锦天城”)均积极配合开展辅导工作,帮助辅导对象落实整改财务、会计、内控规范等问题,协助辅导人员学习上市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责任与义务。辅导期内,各证券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良好地完成了各项辅导工作。
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员工持股平台代持问题及规范情况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石河子新海科内部曾存在出资份额代持的情况,造成发行人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形。
2022 年 12 月至 2023 年 3 月,辅导机构对代持事项进行
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完成了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代持的解除与还原。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石河子新海科最终出资人合计 712 名
自然人,其中外部人员 13 名,在职、离职、退休员工 699 人。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对员工持股平台人数的计算原则,石河子新海科最终持有人数为 14 人。发行人经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26 人,不超过 200 人,符合现行有效的《证券法》规定。
(二)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房屋问题及规范情况
发行人存在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的情况,由于房屋及场地处于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因此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发行人目前租赁的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上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西河北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辅导机构已对西河北居民委员会进行访谈,确认上述房屋及场地的所有权人为西河北居民委员会,并委托华荣物业进行管理,上述租赁已经西河北居民委员会组织成员的同意,发行人租赁上述房屋及场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
发区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单位确认上述房屋及场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归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和街道办事处西河北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上述房屋及场地处于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因此尚未办理产权证书。预计于 2023 年 12 月办理完成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本单位认为,华菱电子租赁的上述房屋,在建设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房屋不属于重大违法建筑,不存在被强制拆除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华菱电子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石河子新海科针对该瑕疵租赁事项出具《关于租赁物业产权瑕疵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租房屋和土地,如因无房产证或土地证或其他不合规情形而遭遇拆迁、强制搬迁或其他导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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