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0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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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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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九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部分 释义......4
第二部分 正文......5
一、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5
二、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 规定......5 三、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16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8 五、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情况......19 六、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估值调整或对赌事项的说明......19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出资方式......24 八、本次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核查......24 九、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持股平台的情形......25十、关于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情况的核查意见 ......26 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提前使用的意见......26 十二、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26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27 十四、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28 十五、结论意见......28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开磷瑞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 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所有签署文件之主体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经相关当事各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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