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05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及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处置重大资产(含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可以授予董事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总资产值30%以内(含总资产值30%)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仍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审议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比照《公司章程》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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