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拇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金拇指资讯
2017-07-13 17: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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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13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一七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众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众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 5 家上市公司(含新三板



挂牌)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要求,参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监管



法律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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