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5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70933 证券简称:优华物联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赖海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定榜、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聂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慧敏、乔沁洲,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珠海联众能源有限公司起诉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本详情见:2018年5月31日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原告珠海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
公告编号:2019-014
1973民初6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优华公司向原告联众公司支付工程款988,163元及利息暂计10,000元(利息以988,16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计至清偿时止,暂计至起诉时止);判令被告优华公司承担违约金175,000元;由被告优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2)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647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诉讼依据: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6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73民初6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珠海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9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9民终8256号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19号民终8256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与原告确有发生过建设工程合同,但原告所诉事由与事实不相符,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19-01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方面未受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64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8256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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