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31
证券代码:870933 证券简称:优华物联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4月4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东莞市塘厦镇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珠海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赖海兵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定榜,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聂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宏杰、黄慧敏,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来的珠海联众能源有限公司诉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状诉称: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YH1119-TXYY-F01。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被告确迟迟不予结算,原告所施工程已经全部投入使用,被告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违约。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88163元及利息暂计
10000元(以988163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7
月1日开始计算,暂时计算至起诉时止,实际应计算至清偿时止);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75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暂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经自查,被告与原告确有发生过建设工程合同,但原告所诉事由与事实不相符。被告已积极准备应诉资料并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传票》;
(二)《应诉通知书》;
(三)《民事起诉状》;
(四)《民事裁定书》。
广东优华物联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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