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辰奕智能资讯
2019-05-21 16:44:1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107号

致: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刊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的《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刊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的《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刊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的《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星
期二)下午14:00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平南工业区48号小区(惠州惠台工业园区63号小区)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余翀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769,23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69,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