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4
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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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已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了《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苏州亿倍智能清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1-3-2
准,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词,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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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相关要求履行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环保情况,作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该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分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陈述并经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纺织品加工、销售,纺织原料、纺织面料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主要产品为超细纤维清洁布、高性能吸水餐垫。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纺织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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