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18
公告编号:2021-024
证券代码:870891 证券简称:泰龙互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崇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祥召、郭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班姝、李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亚飞、邓竞菊、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5 月 2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合作社
区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结算方式为根据每月实际产生 的服务数据,按照一定比例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协议有效期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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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生效后,原告严格依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完成自身义务,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被告怠于向原告发送服务数据,并怠于履行信息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义务。经原告多次发函沟通、催告,被告仍不履行自身所负合同义务。
综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损害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公司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权 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9 年 9 月份(含)至 2020 年 8 月份(含)的信息
服务费共计 3322976.98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 1792321.70 元(以每月
应付信息服务费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三为标准,暂计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
后续逾期滞纳金以此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成信息服务费之日为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部 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已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更新后的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2020)鄂 0192 民初 6613 号 ,判决结果如下:
一、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3324824.43 元;
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3324824.43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6%为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计算至本判
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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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驳回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 2380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785.83 元(均已减半收
取),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 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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