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70871 证券简称:科益股份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太仓科益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太仓久信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负责管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包括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置
备于公司住所,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
的指定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
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部门都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晓本制度认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存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监管部门或主办券商咨询,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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