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华庭国际商务中心 401 单元
电话:0898-88359895 传真:0898-88359895 邮编:572022
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7F20230003-05 号
致: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受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浔股份”)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肖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浔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签到表、表决票等会议资料;
(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会议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2.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1: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 董事长袁荣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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