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云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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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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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乾云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山东乾云启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4 月 12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码:2024-016 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2024年 5月 6 日上午 9:00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3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489%。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39,3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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