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5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原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光联工业园二期一号厂房二层 C 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6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效果为己任,以技术为保证,通过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带给客户最有价值的服务体验,实现公司、客户的双赢,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组装加工文艺灯具及配套电源;技术推广;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影视策划;销售舞台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金属材料;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租赁照明专用设备、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摄影摄像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60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何凯 1575000 31.5 净资产折股
2 郭铁英 425000 8.5 净资产折股
3 张英 500000 10 净资产折股
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