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5
公告编号:2018-022
证券代码:870807 证券简称:贝塔电子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建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顾涛、吕秀花、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德杰、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日,被告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基本交易合同1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磁芯,至2018年7月2日被告出具对账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27287.35元,后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支付15963.12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1324.23元及支付按中国人民
公告编号:2018-022
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五)案件进展情况:
该诉讼已于2018年9月4日当庭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4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1民初5833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1324.2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8元,减半收取598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54元,由被告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计划进行重组,将争取该公司参与重组。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申请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五个银行账户,导致这些账户只能收款不能付款,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货款811324.23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及该诉讼的产生的案件受理费11968元,减半收取598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54元。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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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海宁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0481民初5833号;
(二)《海宁市人民法院传票》(2018)浙0481民初5833号;
(三)《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1民初5833号。
深圳市贝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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