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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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7: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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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70776 证券简称:新大正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具体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自愿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即时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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