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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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9 17: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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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70776 证券简称:新大正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五)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



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八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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