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大正资讯
2017-05-19 17:39:2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70776 证券简称:新大正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



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