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南方: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建南方资讯
2020-04-24 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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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751 证券简称:中建南方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职工
代表 1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担任召集人。

监事会召集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核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决定监事会召开日期;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监督专项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授权的决议和建议;

(六)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七)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持股职工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业务规则、本章程等另有规定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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