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9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银深法意字(2016)第671号
致: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睿生物”)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6年6月23日出具了《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2016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广州康睿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审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现对《反馈意见(三)》中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反馈意见:
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着重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4)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50%”;(5)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16号
公告),公司所属行业为“3 生物产业”之“3.1 生物医药产业”之“3.1.7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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