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亿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版)
金亿股份资讯
2018-08-15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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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15


证券代码:870738 证券简称:金亿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金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

第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则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时,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为基础层挂牌公司时,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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