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70710 证券简称:中孚环境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点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法定媒体或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主要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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