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6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荣超滨海大厦B座1006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冯海涛、郑锋等二位律师,担任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中熙律师已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了《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志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志海股份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申报资料显示,2009年2月至4月,公司陆续与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签
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自2008年起使用相关专利,但有关合同仅
作为公司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用,不得它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核心技术的来源,与被许可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违约责任、纠纷索赔或有关风险,对公司等有何影响、风险;(2)公司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丧失或无法延续资格、补缴税款等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的知识产权、产品核心技术的来源,与被许可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沿革、承继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违约责任、纠纷索赔或有关风险,对公司等有何影响、风险;
回复: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独占许可协议及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广州研究所”)的确认:
公司与广州研究所签署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独占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利名称为“二元羧酸盐作为PVC热稳定剂的应用”,专利号为200610034532.2,申请日为2006年3月21日,授权日为2008年10月1日,法定届满日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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