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18
证券代码:870672 证券简称:维旺明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认购意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者“维旺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经维旺明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发行股票。本次计划发行不超过 不超过13,440,000.00股(含13,440,000.00股),以22.81元/股——26.06元/股(含22.81元/股和26.06元/股)融资不超过 350,246,400.00元(含350,246,400.00 元)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包括:
(1)公司现有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
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
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
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如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6)其中,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本次股票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中,非公司在册股东的新增投资者合计不超过 35 名。
公司现有股东均已书面签署文件放弃优先认购权。
二、 申报价格和要求
1、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应填报《认购意向单》(见附件 1),本次发行的价格区间为为 23.46(含)-23.56(含)元/股,具体分为 23.46元、23.56 元两档价格,投资者可在两档认购价格中自主选择适合的价格(可多选)填报申购数量,不同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和金额累计计算。
2、单一投资者在某一档价位的申购数量下限为:不低于 40万股;
单一投资者各档价位累计申购数量上限为:不高于 1,344万股(备
注:“不低于”、“不高于”均含本数)。
3、申购数量须为 1,000 股的整数倍。
4、新增投资者应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规定,提供如下资料:(1)法人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并均加盖公章。
(2)私募投资基金应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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