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4
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
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
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
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
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管理中心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
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
(二)负责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
(三)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管理中心部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
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下列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委托经营等);
(6)赠与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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